2011年4月30日

联合国的合法性

联合国的合法性依据;
安理会五大国的“特权”体现民主本身
联合国决议“难产”减少了国际冲突

 

明确“国际法”的法制的形成,法治的意义,和司法程序的要求;以及无视合法的必要条件等同于强国单方面的国际君权的声明,(又称殖民主义或帝国主义),就可以跳出中外信仰分子们,从这样那样的哲学宗教道德信仰的所谓正义的论战,而从联合国本身的合法性依据,及联合国赖以干预各主权体内政的最基本法理,即国民主权原理出发,再看美英法干涉利比亚内战的合法性,及其非法的后果。

联合国目前缺乏执法监督的机关,尽管从慎重决议的角度出发,以常任理事国五个大国的基本国力为保证,(构成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的最基本的力量组成),以一票否决的形式限制全球决议的形成。如果是从法式民主的多数人暴政的角度,即从民粹的角度出发,会说联合国这种安排是不够民主的。但如果按国民主权原理——谁主张谁维护的原则出发,联合国的安排,正是美式民主的精华,最民主的安排。

原因就在于这几个大国的国力,如果达成一致意见,(如雅尔塔会议),本身足以维护在此意见下的国际力量;避免五大国之间对抗;也没有那个(批)小国足以与五大国相抗衡。要知道这是在一个没有地球皇帝传统的人类社会之中,此五大国起到了和平保证金的角色,不排除日后条件成熟后,扩充安理会或修改《联合国宪章》,但在当前五大国等仍存意识形态和利益的分歧时,目前的安排是合理的。

因此,当西方的基督教沙文主义者,指责联合国没有担负起中世纪的教皇国相当的,“训导内政”的责任;而东方也抱怨联合国没有保障每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程度等满意时,他们都忽视了,联合国是一个没有联邦行政和司法专项税收的集合体;也就是说,联合国是一个影子联邦,没有五大国提供的强制执法力,联合国无非是另一个世界博览会。

因此五大常任理事国,可能变成三大或七大,但只要联合国没有建立保证行政或司法权力贯彻的税收体系,那么作为其替代品的“几个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”的制度,就没有什么不民主的。如果扩充为二十个三十个,如果不是按照(votes and tax)的民主原则建立主权授权的管理依法用税的约定(即宪法),如果不是令联合国更难协商,就是干脆等于废弃了联合国。

联合国国家之间个个平等,是就内政不容干涉而言的;在世界各地的执行能力而言,各国之间显然有极大的不平等。美国人可以同时在世界三个地方扔炸弹,中国就只能从利比亚撤民;阿尔及利亚如果对多国干涉多口多舌,不揍它就是国国平等了。所谓扩充安联会到二十国,相信美国也绝不会放弃自已一票否决的权力,而且不允许一标否决权名额增容;换了中国,同样不会同意日本增进五国俱乐部。

五国扯皮似乎是令联合国不能及时干涉卢旺达的大屠杀,但实际上既保证了执行决议的可靠,也避免了世界分割成两次大战时的战争阵营。卢旺达的大屠杀是自已管理不善的大屠杀,不是别国要杀他们的。从人道主义的角度,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都可以指责联合国“政府为什么不管”,但从人权的角度,为了避免卢旺达可能的悲剧,却冒几亿人很可有死亡的世界大战风险,委实是不值的。

因此当联合国决议在五国中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同时,就是合法,责任后果是共同承担。但如果在决议过程中,或者执行过程中,一旦出现单边行动,其他人不理解了,就是不合法,其他国家照样会一票否决,轻则抱着胳膊肘说风冷话,重则互相拆台,——>此非中国传统文化的版权,乃缺乏民主的基础所致。单边执行就是申明“绝对的权力”,对绝对的权力用脚投票,道德上总还高尚一点点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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